曾经代理了某官员受贿案子中有一辆价值28万元的轿车没有不计算进“受贿额”,使某官员少坐牢几年。恨归恨,法律规法律,不能因为对人行为的气愤、不能因为当事人是贪官,就违背辩护人的职责而不去寻求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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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系某国有公司老总,先后挪用50万元给其友朱某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后,成某向检察部门退赃30万元,朱某向检察部门退赃20万元,因两人赃款已退请,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检察部门对两人免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