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利
来源:本站添加时间:2017/3/9 点击:0

行政诉讼案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案”,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利呢?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整理如下。

一、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令规定采取平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1]与《行政法院组织法》没有改变此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制度化。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制度以及当事人具有权利。相比国外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果当您认为您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可优先选择行政复议。如果不能得到维护,可进行行政诉讼。如果您还有其它的法律问题,本网站也提供专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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